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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8-31 文章来源: 作者: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及《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6]719号),针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由许可转为备案制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京运管修发〔2008〕89号)作如下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一、调整内容

  (一)调整考核主体。将原“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改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并增加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规定。

  (二)调整质量信誉各等级的一级指标达标率。在原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等指标达标率不变的基础上,增加对遵章守纪和环境保护等一级指标达标率的考核,各等级达标率分别为该项满分的80%及以上、75%及以上、60%及以上和60%以下。

  (三)调整评定条件。一是删除评定条件“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二是删除评定条件“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中的“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三是删除“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等B级评定条件;四是增加“考核期内有被责令停业整顿、累计被处以5万元及以上罚款、被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的”、“考核期内安全评价千分制考核分值低于600分的”和“不按要求填报《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等作为B级评定条件。

  (四)调整企业信誉档案上报的时间、途径和内容,以及考核时间。要求“每年12月31日前,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对本年度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并通过《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向所在地区运输管理机构如实填报考核年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删除原《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中的“企业基本情况”栏;考核时间由每年的3月至6月,调整为每年的1月至3月,将初评结果上报时间调整为1月31日前,评定结果上报时间调整为3月1日前。

  (五)调整企业申请考核方式和材料。一是考核覆盖面为所有备案企业的100%,企业不必提出参加考核申请;二是只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年度档案》。

  (六)调整AAA级企业的优惠政策。将原第二十五条的“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换证手续。”改为“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减少对连续二年(含)以上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检查频次”。

  (七)调整不合格企业的整治措施。将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区县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实施重点监管;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5至15日;停业整顿后验收不合格的,由原区县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原许可决定。”改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列入行业年度重点监管名录,加大检查频次”。

  (八)调整考核指标。按照新修订的《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的要求,调整质量信誉考核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将整车类和专项类的两张考核评分表合并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表》。

  (九)结合实际其他需调整内容。一是增加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要求;二是删除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考核要求;三是删除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章的内容;四是明确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变更,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二、意见反馈途径

  公众对《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稿)》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日。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twxgc328@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丰台区莲花西里10号(路桥大厦)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机动车维修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73),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传真电话:010-57070548。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8月24日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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